
※ 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正區襄陽路9號17樓

保險項目說明

注意事項
- 商品核准名稱: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富邦產物新璀璨人生傷害保險、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傷害住院醫療附加條款(日額給付型)、富邦產物傷害保險看護費用附加條款、傷害緊急救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綜合保險、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骨折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富邦產物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暨健康保險續保及繳費約定附加條款(非保證續保)。
- 商品核准文號:103.05.08 富保業字第 1030000741 號函備查,108.09.02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6.21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20500 號函修正、113.07.18 富保業字第 1130003041 號函備查、 102.08.29 富保業字第 1020001343 號函備查,108.09.02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96.07.10 (96)富保研發字第 153 號函備查、92.11.20 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 號函核准,103.02.2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112.03.06 富保業字第 1120002833 號函備查、109.02.12 富保業字第 1090000395 號函備查、111.02.09 富保業字第 1110000447 號函備查、101.09.11 富保業字第 1010001286 號函備查,111.11.2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8.30 金管保壽字第 1110445485 號函修正、92.12.29 財政部台財保第 0920073327 號函核准(公會版) 107.07.03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106.01.23 富保業字第 1060000167 號函備查。112.09.05 富保業字第 1120010833 號函備查。
- 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住院生活補助金、看護費用保險金、重大失能看護費用保險金、救護車費用保險金、急診費用保險金、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金、輔助器具費用保險金、骨折保險金、第三人體傷責任、第三人財損責任、第三人死亡慰問金、第三人住院慰問金。
-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責任、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相關內容均詳列於保單條款及相關銷售文件,如有疑義請洽詢銷售人員以詳細說明。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 50%,最低 32.7%;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0800-009-888)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以保障您的權益。
- 『有關本公司保密措施詳細內容及資訊公開說明,歡迎利用網際網路至本公司網站 www.fubon.com 查詢』。免費申訴電話: 0800-009-888。
- 本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 本商品由富邦產險提供、富邦綜合保代代理銷售,專案簡介僅供參考, 詳細保障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富邦產險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核保規則與保單條款辦理。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內容
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綜合保代),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於填寫資料前,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 蒐集個人資料公司:
富邦綜合保代。 -
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及保險代理。
二、依法令規定、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包含客戶參與後續相關程序聯繫使用、富邦綜合保代基於客戶管理、行銷活動、資料庫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及研究分析保險業務(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之財產保險相關業務)及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所定之業務需要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
- 個人資料之類別:
包括姓名、電話、生日、身分證字號、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合於富邦綜合保代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資料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至台端要求停止使用之日為止。
二、地區:將使用於台灣地區(包含金門、澎湖、馬祖等地)及利用對象所在之地區。
三、對象:富邦綜合保代、依法令得利用或台端同意之對象(如業務委外機構、富邦金控公司及旗下子公司之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富邦綜合保代合作推廣之對象)。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電話、網際網路、國際傳輸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資料利用期間內,台端就富邦綜合保代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台端得請求查詢、閱覽、複製副本,而富邦綜合保代依個資法第14條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限制處理台端之個人資料,惟若依該項但書規定富邦綜合保代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若台端不欲接受富邦綜合保代行銷,可透過撥打富邦綜合保代客服專線(0800-706-688)尋求相關協助。
-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將無法成為富邦綜合保代會員,亦無法參與本活動及獲得相關活動獎項及保險資訊。 -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及其蒐集、處理、利用之相關告知事項與資訊,請上 富邦綜合保代網站 查詢個人資料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外利用同意書
本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同意下述事項,且自即日起,以本聲明內容取代本人先前就下述事項之一切表示:本人同意貴公司得為保險、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資料分析或合作推廣下述各公司之商品與服務之目的,將本人姓名、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提供予下述各公司,於前揭之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已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權益及未經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將無法獲得相關優惠、活動或行銷訊息。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綜合保代)依據個資法第7條及第20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以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事項,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均以富邦綜合保代「個資法告知事項」所載內容為限,台端於勾選同意前,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
- 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及範圍:提供台端姓名、地址及其他個人資料予富邦綜合保代、關係企業或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之公司,進行保險、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資料分析或合作推廣上開各公司之商品與服務。若關係企業、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之公司名單有變更,將公告於官方網站上。
- 前項所稱共同行銷之公司,係包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同屬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未來如有新增子公司,請參閱官網,網址:http://www.fubon.com)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 對台端權益之影響:台端若不同意前揭公司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共同行銷,將無法參與本活動及獲得相關活動獎項及保險資訊。
- 台端有權隨時向富邦綜合保代請求停止或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富邦綜合保代將不會再對台端提供行銷或保險資訊服務。若台端不欲接受行銷及行銷資料,可透過撥打富邦綜合保代客服專線(0800-706-688)尋求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