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險金
第25保單年度屆滿,可領回年繳保費總和113%的生存保險金,契約繼續有效,更讓您的資金可再次規劃運用,滿足不同階段需求
意外傷害事故給付
意外傷害住院
醫療保險金
終身壽險保障
屆滿領回生存金
家庭經濟
頓失依靠
照護花費
較輕度 約20-30萬/年
較重度 約40-50萬/年
手術費用約10-15萬
收入中斷2-6個月
第25保單年度屆滿,可領回年繳保費總和113%的生存保險金,契約繼續有效,更讓您的資金可再次規劃運用,滿足不同階段需求
搭乘不同類型交通工具,遭遇一般、水陸、空中意外事故,提供保額1、2、3倍數保障,最高給付900萬(註1)
涵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另有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以及加護病房住院醫療日額,再加上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保額0.3%,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一次為限)
不幸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生診斷確定為二至六級失能後,續期無需繼續繳納保費
第25保單年度屆滿,可領回年繳保費總和113%的生存保險金,契約繼續有效,更讓您的資金可再次規劃運用,滿足不同階段需求
搭乘不同類型交通工具,遭遇一般、水陸、空中意外事故,提供保額1、2、3倍數保障,最高給付900萬(註1)
涵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另有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以及加護病房住院醫療日額,再加上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保額0.3%,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一次為限)
不幸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生診斷確定為二至六級失能後,續期無需繼續繳納保費
限職業類別1~4類投保:不分性別、年齡單一費率計算。保障金額30萬-300萬,投保年齡20-60歲足歲,讓您依自身經濟狀況輕鬆選擇。
註1.林小姐投保保額300萬,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最高可理賠3倍保額保險金=3x300萬=900萬情境134歲自駕發生車禍,一上肢腕關節缺失,住院手術並治療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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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6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 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的續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萬x0.1%x30=30,000元 |
保額x0.1%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100萬x0.3%=3,000元 |
保額x0.3%,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一次為限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00萬x50%=50萬元 |
1倍保額x失能給付比例,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屬第6級失能,失能等級給付比例為50% |
情境2富先生55歲仍生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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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金 45,000*20*1.13= 1,017,000元 |
給付後契約繼續有效 |
情境369歲搭乘公車車禍意外身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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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萬x2=200萬元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給付2倍保額 |
保險費累計繳交183,750元
三情境皆發生
總計領取保險金3,550,000元
保障項目 | 給付內容 | 給付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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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齡屆滿85歲前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1%x實際住院日數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 ||
被保險人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05%x骨折別日數表所定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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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3% |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一次為限 | |||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 醫療保險金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1%x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 |
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30日 | |||
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 住院醫療保險金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額x0.1%x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 (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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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金 | 「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13 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第25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給付後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 |||
意外傷害 失能保險金 | 事故類型 | 第1~25保單年度內 | 第26保單年度(含)以後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1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如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另加計: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1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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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 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2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如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另加計: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2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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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 具意外傷害事故 | 3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如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另加計: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3倍保額x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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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1倍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身故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1倍保額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 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2倍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身故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2倍保額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 具意外傷害事故 | 3倍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身故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3倍保額 | 3倍保額 | |||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 |||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富邦人壽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保險給付的限制: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富邦人壽按其事故原因,依條款約定應給付之「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累計最高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約定之金額為限。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富邦人壽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與已受領之「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條款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3.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85歲前,依約定申領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者,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單年度 | 15足歲男性 | 35歲男性 | 60歲男性 | 15足歲女性 | 35歲女性 | 60歲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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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9.33% | 57.38% | 55.77% | 59.80% | 57.93% | 55.26% |
10 | 83.15% | 81.99% | 82.19% | 83.49% | 82.25% | 81.32% |
15 | 85.76% | 85.00% | 85.11% | 86.01% | 85.18% | 84.53% |
20 | 88.08% | 87.47% | 87.03% | 88.29% | 87.64% | 86.73% |
保單年度 | 5 | 10 | 15 | 20 |
15足歲男性 | 59.33% | 83.15% | 85.76% | 88.08% |
35歲男性 | 57.38% | 81.99% | 85.00% | 87.47% |
60歲男性 | 55.77% | 82.19% | 85.11% | 87.03% |
15足歲女性 | 59.80% | 83.49% | 86.01% | 88.29% |
35歲女性 | 57.93% | 82.25% | 85.18% | 87.64% |
60歲女性 | 55.26% | 84.53% | 84.53% | 8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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