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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保額400萬(計畫三)為例
*詳細給付內容及條件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意外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註1

一般意外傷害

最高400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最高800註2

搭乘機車或汽車

最高800註3

海外

最高800註4

假日

最高600註5

意外傷害住院/加護病房/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日額2,000

最高90日

加護病房日額2,000

最高30日

燒燙傷中心日額2,000

最高30日

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按投保計劃別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出病房當日),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看護保險

日額1,000

最高90日

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按投保計劃別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出病房當日),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每次5,000~10,000

最高15日

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3~7日,可獲住院生活補助金5,000元,8~14日加3,000元,住院15日以上再加2,000元,按實際住院日數*所達標準累加給付,可補貼住院雜費及看護等費用。
*含入、出病房當日

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200

限一次

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條款所約定的一~三級失能,可獲一筆定額保險金,可用於醫療費用、購買輔具或改善居住環境,以及支應無法工作的生活所需。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5,000

每次事故限一次

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可獲一筆醫療保險金,可用來補貼病房升等或相關雜費費用。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200

限一次

因意外傷害導致第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者,給付一次性保險金。

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

100

限一次

因意外傷害導致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嚴重腦部創傷者,給付一次性保險金。

食物中毒保險金

3,000元/次

最高以三次為限
同一次事故以一次為限

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按投保計劃別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出病房當日),給付保險金。

註1:最高給付金額之數值均已加計一般意外傷害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註2: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
註3:以乘客身分搭乘機車或汽車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
註4: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
註5:於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

30歲上班族富先生投保「富邦人壽意外無憂傷害保險」[計劃3],富先生內勤工作職業等級一,年繳保費$11,750,平均每天不到$33元,可獲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保障400萬

假設情境

保險給付

情境一

假設情境

情境一

富先生上班時搭乘公車發生追撞事故,經醫生診斷為大腿骨折須進行手術,並住院15天接受治療

保險給付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2,000*15=30,000
意外傷害住院看護保險金 1,000*15=15,000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5,000*1=5,000
意外傷害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住院15天)
5,000+3,000+2,000=10,000
合計$60,000

情境二

假設情境

情境二

富先生於元旦假期在國內搭乘火車遭遇翻覆事故,造成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經診斷為第三級失能(給付比例80%)

保險給付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400萬*80%=320萬元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400萬*80%=320萬元
假日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200萬*80%=160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200萬*1=200萬元
合計$1,000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障範圍 計劃1 計劃2 計劃3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 200萬 300萬 400萬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 200萬 300萬 400萬
搭乘機車或汽車意外傷害身故 200萬 300萬 400萬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 200萬 300萬 400萬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 100萬 150萬 200萬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註2)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 200萬 依據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給付5 ~ 100% 300萬 依據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給付5 ~ 100% 400萬 依據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給付5 ~ 100%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失能 200萬 300萬 400萬
搭乘機車或汽車意外傷害失能 200萬 300萬 400萬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失能 200萬 300萬 400萬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失能 200萬 300萬 400萬
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
(一~三級失能)以一次為限
100萬 200萬 200萬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以一次為限
200萬 200萬 200萬
食物中毒保險金 2,000元/次 3,000元/次 3,000元/次
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75萬 100萬 100萬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保障範圍 計劃1 計劃2 計劃3
意外傷害住院最高90日 1,000元/日 2,000元/日 2,000元/日
骨折未住院津貼
(依骨折別折算限額)(註3)
最高3萬 最高6萬 最高6萬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最高30日 1,000元/日 2,000元/日 2,000元/日
意外傷害住院看護最高90日 500元/日 1,000元/日 1,000元/日
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最高30日 1,000元/日 2,000元/日 2,000元/日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同一事故以一次為限 2,500元/次 5,000元/次 5,000元/次
意外傷害住院生活補助
最高15日
3日(含以上) 5,000元/次 5,000元/次 5,000元/次
8日(含以上) 3,000元/次 3,000元/次 3,000元/次
15日(含以上) 2,000元/次 2,000元/次 2,000元/次

※上表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除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需加計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上表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除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需加計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上表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除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需加計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之詳細給付說明及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註1 (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條款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2)富邦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一般、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機車或汽車、海外、假日),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富邦人壽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條款附表約定之金額,乘上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計算所得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搭乘機車或汽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海外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假日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除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需加計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富邦人壽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富邦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該項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
(4)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富邦人壽依「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 被保險人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條款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富邦人壽按條款「骨折別表」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保險期間、
續保與保險期間的延長
1.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三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富邦人壽同意,且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保險費者,得逐期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要保人得於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的寬限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被保險人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富邦人壽仍負保險責任。
2.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3.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4.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如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終止者,富邦人壽自動延長本契約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約定之申領條件時,富邦人壽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約定計算所應給付之金額為限。
2.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富邦人壽僅就該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失能時,受益人得依「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 商品名稱:富邦人壽意外無憂傷害保險(NAG1/NAG2/NAG3)
  • 商品文號:114.03.31富壽商精字第1140000358號函備查
  • 給付項目: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搭乘機車或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搭乘機車或汽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海外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假日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食物中毒保險金、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看護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 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所載保險事故而身故時,本契約效力終止,富邦人壽將以解約金或未到期保險費二者取其大者退還予要保人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責任、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相關內容均詳列於保單條款及相關銷售文件,如有疑義請洽詢銷售人員以詳細說明。
  2.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及變更,以投保當時保單條款內容及富邦人壽核保、保全作業等規定為準。
  3. 本商品經富邦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富邦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5. 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稅賦優惠。
  6. 本商品保險保障部份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8.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59.7%,最低56.6%;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富邦人壽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9-000-550)或網站(網址:www.fubon.com/life/),以保障您的權益。
  9. 本商品由富邦人壽提供,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代理銷售與代收代轉保費,惟富邦人壽保留本專案商品核保及最後承保與否之一切權利。
  10.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富邦人壽官網詳閱。
  11. 富邦人壽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放置網址www.fubon.com/life/,歡迎上網查詢。
  12.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77號8樓/電話:(02)8771-6699

活動注意事項

活動注意事項
  1. 本人同意參加「富邦綜合保代意外無憂傷害保險專案」活動(下稱本活動),並確實了解及同意如下條款:
  2. 活動參加資格:本活動限居住台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限25~60歲。
  3. 為參加本活動,本人確實同意將上述自行填寫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行動電話等)提供予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4. 每位參加者本人限加入一次富邦綜合保代會員(不限廣告曝光來源與會員贈品種類)。後續會由專人與您聯繫與您提供給您專業完善保障建議規劃,如您所留存之聯絡資料不正確,導致主辦單位無法聯繫上您,或您不願意提供其個人資料時,則您將喪失提供免費專人諮詢服務及點數獎勵,故請您確認所留存之電話號碼正確性,否則將無法成功贈點。
  5. 若對活動內容或商品有任何疑問,請洽富邦綜合保代客服0800-265-566(服務時間為非國定假日之週一至週五9:00~18:00)。
  6. 若透過本活動頁預約諮詢服務,由富邦綜合保代專人與客戶成功聯繫後,確認客戶參加資料無誤,符合活動贈點資格者,將可獲得由主辦單位富邦綜合保代提供momo幣點數30元,上述momo幣電子點數是透過富邦綜合保代系統發送電子序號,透過簡訊或LINE官方帳號方式將電子序號寄送予您,最長將於專人與您聯繫確認資料無誤後30天內可獲得電子序號,在發放前,敬請您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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