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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清楚瞭解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富邦綜合保代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加入富邦綜合保代會員。
本人清楚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外利用同意書,並依據個資法第7條第2項及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同意富邦綜合保代得於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利用本人所主動提供之個人資料。
同意送出
*以最高保額400萬(計畫三)為例*詳細給付內容及條件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最高400萬
最高800萬註2
最高800萬註3
最高800萬註4
最高600萬註5
最高90日
最高30日
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按投保計劃別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出病房當日),給付保險金。
最高15日
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3~7日,可獲住院生活補助金5,000元,8~14日加3,000元,住院15日以上再加2,000元,按實際住院日數*所達標準累加給付,可補貼住院雜費及看護等費用。 *含入、出病房當日
限一次
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條款所約定的一~三級失能,可獲一筆定額保險金,可用於醫療費用、購買輔具或改善居住環境,以及支應無法工作的生活所需。
每次事故限一次
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可獲一筆醫療保險金,可用來補貼病房升等或相關雜費費用。
因意外傷害導致第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者,給付一次性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導致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嚴重腦部創傷者,給付一次性保險金。
最高以三次為限 同一次事故以一次為限
註1:最高給付金額之數值均已加計一般意外傷害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註2: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 註3:以乘客身分搭乘機車或汽車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 註4: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 註5:於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失能,給付保險金。
30歲上班族富先生投保「富邦人壽意外無憂傷害保險」[計劃3],富先生內勤工作職業等級一,年繳保費$11,750,平均每天不到$33元,可獲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保障400萬
富先生上班時搭乘公車發生追撞事故,經醫生診斷為大腿骨折須進行手術,並住院15天接受治療
富先生於元旦假期在國內搭乘火車遭遇翻覆事故,造成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經診斷為第三級失能(給付比例80%)
單位:新台幣(元)
※上表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除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需加計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上表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除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需加計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上表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除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需加計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之詳細給付說明及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