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一內容
  •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富邦產物新璀璨人生傷害保險 (乙型)
    1.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100萬。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2. 2. 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診療但未符合條款「住院」定義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最高給付5萬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3. 3. 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符合條款「住院」定義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期間所發生之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最高給付20萬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身故失能保險金、門診實支實付保險金及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合計理賠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符合身故、失能、門診實支實付醫療、住院實支實付醫療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100萬為限。

    註一內容
  •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富邦產物新璀璨人生傷害保險 (乙型)
    1.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100萬。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2. 2. 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診療但未符合條款「住院」定義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最高給付5萬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3. 3. 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符合條款「住院」定義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期間所發生之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最高給付20萬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身故失能保險金、門診實支實付保險金及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合計理賠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符合身故、失能、門診實支實付醫療、住院實支實付醫療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100萬為限。

    適用條款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富邦產物新璀璨人生傷害保險、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傷害住院醫療附加條款(日額給付型)、富邦產物傷害保險看護費用附加條款、傷害緊急救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個人綜合保險、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骨折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家庭成員意外責任保險、富邦產物交通事故重大創傷傷害保險、富邦產物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富邦產物傷害暨健康保險續保及繳費約定附加條款(非保證續保)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

    核准文號

      103.05.08富保業字第1030000741號函備查,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113.07.18富保業字第1130003041號函備查、102.08.29富保業字第1020001343號函備查,108.09.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96.07.10 (96)富保研發字第 153 號函備查、92.11.20 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號函核准,103.02.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修正、114.05.28 富保業字第1140001670號函備查、109.02.12富保業字第1090000395號函備查、114.05.28 富保業字第1140001662號函備查、109.05.07富保業字第1090001128號函備查,113.08.0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101.09.11富保業字第1010001286號函備查,111.11.2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92.12.29 財政部台財保第 0920073327 號函核准(公會版) 107.07.03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106.01.23富保業字第1060000167號函備查。112.09.05富保業字第1120010833號函備查。110.11.16富保業字第1100002933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燒燙傷病房醫療保險金、住院生活補助金、看護費用保險金、重大失能看護費用保險金、救護車費用保險金、急診費用保險金、親友前往處理費用保險金、輔助器具費用保險金、骨折保險金、第三人體傷責任、第三人財損責任、第三人死亡慰問金、第三人住院慰問金、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

    注意事項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責任、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相關內容均詳列於保單條款及相關銷售文件,如有疑義請洽詢銷售人員以詳細說明。
    • 本商品由富邦產險提供、富邦科技保代代理銷售,專案簡介僅供參考,詳細保障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富邦產險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核保規則與保單條款辦理。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50%,最低32.7%;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0800-009-888)或網站(網址: www.fubon.com ),以保障您的權益。
    • 『有關本公司保密措施詳細內容及資訊公開說明,歡迎利用網際網路至本公司網站 www.fubon.com 查詢』。免費申訴電話:0800-009-888。 本商品由富邦產險提供、富邦科技保代代理銷售,免費諮詢專線:0800-099-969(週一~週五 9:00~18:00)
    • 本商品由富邦產險提供、富邦科技保代代理銷售,免費諮詢專線:0800-099-969(週一~週五 9:00~18:00)
    •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本專案簡介僅供參考,詳細保障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富邦產物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本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 本商品為專案銷售,恕無法單獨投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核保規則與保單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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