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一內容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富邦產物新璀璨人生傷害保險
(乙型)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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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100萬。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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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診療但未符合條款「住院」定義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最高給付5萬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3. 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符合條款「住院」定義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期間所發生之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最高給付20萬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身故失能保險金、門診實支實付保險金及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合計理賠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符合身故、失能、門診實支實付醫療、住院實支實付醫療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100萬為限。
註一內容
富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富邦產物新璀璨人生傷害保險
(乙型)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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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100萬。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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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診療但未符合條款「住院」定義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最高給付5萬門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3. 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符合條款「住院」定義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期間所發生之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最高給付20萬住院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身故失能保險金、門診實支實付保險金及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合計理賠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符合身故、失能、門診實支實付醫療、住院實支實付醫療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100萬為限。